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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贸易的权利 豆 8.3分
资源最后更新于 2020-09-24 16:31:16
作者:[荷] 雨果·格劳秀斯
译者:马忠法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01
ISBN:9787208112643
文件格式: pdf
标签: 法学 格劳秀斯 海洋法 海洋权 海洋 荷兰 法律 政治哲学
简介· · · · · ·
本书是西方国际法学经典论著之一。书中格劳秀斯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从葡萄牙对东印度无主权、无权垄断海洋和海上航行权以及无权垄断国际贸易权三个角度来阐释其海洋自由和贸易自由理论;其蕴涵的国际法思想主要有: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贸易自由、无害通过权、人类共同财产及和平论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格劳秀斯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本书所持有的海洋贸易自由的观点,对我国现在遭遇的南海主权争端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目录
中文版序
《论海洋自由》导读
英文版介绍说明
英文译者序
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贸易的权利
致统治者及基督世界自由独立的国家
第一章 所有人依国际法均可自由航行
第二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发现之名对荷兰人航 行到的东印度行使主权
第三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教皇馈赠的名义取得 对东印度的主权
第四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战争的名义将东印度 主权归于它
第五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先占”为由将印度洋 及其航海权归为已有
第六章 海洋及其航海权均不可假教皇损憎之 名而归属葡萄牙人
第七章 海洋及其航海权均不因时效划开习俗 而归属葡萄牙人
第八章 所有人依国际法享有贸易自由
第九章 与东印度贸易权不可根据先占的资格 归属
第十章 与东印度贸易权不应假教皇捐赠之名 归属
第十一章 与东印度贸易权不应以时效或习俗 之名义归属葡萄牙人
第十二章 葡萄牙人无任何公平依据而禁止他 人贸易
第十三章 荷兰人必须通过和平、条约或战争方 式维护其参与东印度的自由
附录: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三世的两封信
《论海洋自由》导读
英文版介绍说明
英文译者序
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贸易的权利
致统治者及基督世界自由独立的国家
第一章 所有人依国际法均可自由航行
第二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发现之名对荷兰人航 行到的东印度行使主权
第三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教皇馈赠的名义取得 对东印度的主权
第四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战争的名义将东印度 主权归于它
第五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先占”为由将印度洋 及其航海权归为已有
第六章 海洋及其航海权均不可假教皇损憎之 名而归属葡萄牙人
第七章 海洋及其航海权均不因时效划开习俗 而归属葡萄牙人
第八章 所有人依国际法享有贸易自由
第九章 与东印度贸易权不可根据先占的资格 归属
第十章 与东印度贸易权不应假教皇捐赠之名 归属
第十一章 与东印度贸易权不应以时效或习俗 之名义归属葡萄牙人
第十二章 葡萄牙人无任何公平依据而禁止他 人贸易
第十三章 荷兰人必须通过和平、条约或战争方 式维护其参与东印度的自由
附录: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三世的两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