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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联邦党人文集

联邦党人文集 9.0分

资源最后更新于 2020-09-03 16:33:07

作者:汉密尔顿

译者:程逢如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1980-01

ISBN:9787100002806

文件格式: pdf

标签: 美国 政治 政治学 宪法 政治哲学 民主 自由主义 历史

简介· · · · · ·

对目前联邦政府的无能有了无可置疑的经验以后,要请你们为美利坚合众国慎重考虑一部新的宪法。这个问题本身就能说明它的重要性;因为它的后果涉及联邦的生存、联邦各组成部分的安全与福利,以及一个在许多方面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引人注意的帝国的命运。时常有人指出,似乎有下面的重要问题留待我国人民用他们的行为和范例来求得解决: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如果这句话不无道理,那末我们也许可以理所当然地把我们所面临的紧要关头当做是应该作出这项决定的时刻;由此看来,假使我们选错自己将要扮演的角色,那就应当认为是全人类的不幸。

这个想法会在爱国心的动机之外又增加关怀人类的动机,以提高所有思虑周到的善良人士对这事件的关切心情。 如果我们的选择取决于对我们真正利益的明智估计,而不受与公共利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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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联邦党人文集

第一篇概论
这一系列论文的目的在于指出联邦对政治繁荣的稗益。

第二篇关于外国势力和影响的危险
对此问题的概述。

第三篇续前篇内容
由于联邦比州政府效率高,性质上更完善,因而通过消除正当战争的一般原因,防止违反契约和条约就能防止这类危险――联邦也更适于解决国际争端。

第四篇续前篇内容
避免不义战争的原因――用更大力量迫使其它国家尊重我们,并且防止它们因妒忌我们在贸易方面的成功而攻击我们。

第五篇续前篇内容
联邦使我们若干州免受外来影响,这些州如果不联合起来,这种影响就会存在。联邦防止这些州同外国和敌对国家结盟。

第六篇关于各州不和所造成的危险
各州如果不联合就会造成种种不和的理由,特别是由于小州里的个人野心所造成的危险――历史事例――谢司起义――答复赞成各州分离者的论点――历史事例――用这些事例向人民呼吁。

第七篇续前篇内容
列举各州如不联合彼此就会产生纠纷的原因。

第八篇各州敌对的后果
首先,毁灭生命和财产;然后,常备军,行政权力的扩大,军权增长,大于民权――答复在这方面反对联邦的意见――如果有联邦,军队不致危及自由――希腊和大不列颠的实例。

第九篇联邦能防止国内派别之争和暴乱
各共和国内发生这些动乱的危险,向专制政治拥护者提出的论点――邦联的优越性――历史事例――一孟德斯鸠的观点――邦联和联合的区别――邦联的性质――拟议中的宪法是联邦共和制的一种形式――吕西亚同盟。

第十篇续前篇内容
美国内党争的危险和其它各地一样――党争的性质――避免这种危险的方式――在防止派别之争方面代议政体比民主政体优越――大型共和国在这方面的优越性。

第十一篇联邦对商业关系和海军的裨益
外国对我国商业的嫉妒――行动一致的需要――海军得到的尊重――分裂对商业的影响――对渔业的影响――对西部湖泊和密西酉比河航行的影响――西班牙的嫉妒――支海军的好处――国内贸易――欧洲并不比美洲优越。

第十二篇联邦在税收方面的作用
贸易是最良好的财源,能增进纳税能力――间接税最适于美国,并且必须来自贸易――没有联邦不可能有这种税――破坏这种财源的后果――税收的需要,联邦保证有最好的税收来源。

第十三篇联邦在政府经济方面的优越性
用一份公务员薪金代替多份薪金――将成立若千小邦联,每个小邦联的开支和拟议的单一邦联的开支同样浩大――这方面的理由。

第十四篇答复由于幅员广大而反对拟议中的宪法的意见
共和政体和民主政体的区别――古代共和国的错误――扩大共和国的范围――美国的幅员比同欧洲各国相比并非过于辽阔――合众国的权限限于共同利益的客体――宪法的目的是使各州联合和增加参加联合的州的数目――促进州际交往――所有各州均无掩护,全都需要保护。

第十五篇当前的邦联不足以维持联邦
当前邦联的不良后果――邦联缺点的分析――政府的真正目的――邦联无力实行有效的管理――当前邦联管理下的经验。

第十六篇续前篇内容
其他邦联的经验――现在的邦联会导致内战,外国的影响,自家毁灭和军事专政――联邦不能如此存在――有效的管理必须及于个人――答复反对意见。

第十七篇续前篇内容
各州保留的权利将受侵犯的反对意见――另一种方法的真正危险――联邦政府有助于无政府状态,无助于专制――各州将有较大影响――理由――历史事例。

第十八篇续前篇内容
历史事例。

第十九篇续前篇内容
历史事例。

第二十篇续前篇内容
尼德兰的例子。

第二十一篇现在邦联政府的其他缺点
法律没有保障,无强制服从的权力,无惩罚不服从的权力,无权对各州使用武力,无权帮助一个州实施自已的法律――答复关于干涉各州的反对意见――由各州捐献的筹款原则――这个原则不公平,有强迫性,将变成灾难性的东西――已提出的矫正办法――对消费品征税的好处和间接税的好处。

第二十二篇续前篇内容
无权管理贸易――缺乏这种权力的弊病――根据定额招募军队――这种制度的弊病――各州在国会投票权相同所造成的弊病和危险――缺乏司法权――国会的组织完全不适于行使适当的权力――现在的邦联从未经人民批准。

第二十三篇为了维持联邦,需要一个同拟议中的政府同样坚强有力的政府
联邦政府的目的――各州的共同防务和必要的权力――这些权力不应限制的理由――邦联在这方面的失败――宪法的补救办法。

第二十四篇进一步考虑共同防务所需要的权力
答复反对常备军的意见――给予国会这些权力――对国会的限制――除两个例外,州宪法并未禁止有常备军――邦联条款中也未加禁止――联邦政府需要这些权力――我们的商业需要有一支海军。

第二十五篇续前篇内容
答复认为各州能提供共同防务的反对意见――不能将共同防务交给分离的各州,因为这对某些州是一种强迫,对所有的州可能是危险的,会造成各州之间的互相嫉妒,有可能危及联邦的权威――邦联在这方面的条款――限制国会招募或维持军队的决定权的错误――民兵的不利条件――没有对外战争时,常备军有时也是需要的――宾夕法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的例子――过分限制联邦政府的危险。

第二十六篇研究限制立法机关在国防方面权力的主张
主张的由来――这里并不赞成――和平时期取消和军事编制――主张的由来及发展――给予国会权力是一种充分的保护――这样做的理由――答复政府首脑可能获得军需品的反对意见,就这点呼吁联合。

第二十七篇续前篇内容
考虑新政府将需要军事力量来执行其法律的反对意见――全国性政府没有比州政府更惹人恶感的危险――相信联邦政府会比州政府管理得更好的理由――发生反对联邦政府暴乱的可能性不大――需要武力的可能性比反对派提出的要小――理由――联邦法律就目前来说,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第二十八篇续前篇内容
联邦政府必须使用武力的情况――相反计划中同样需要――使用武力要由国会控制――如果国会不忠实,就有最初的自卫权――各州对联邦篡夺的防御――国家领土范围和有限资源的进一步保护。

第二十九篇关于民兵
民兵的管理必须交给联邦政府,以保证组织和纪律的统一――答复联邦长官无权召集地方武装,以及担忧来自管理民兵权力的危险等反对意见――“普布利乌斯”关于民兵编制的计划及其好处――各州任命民兵军官是一种充分的防护措施――答复关于反对把民兵派往边远各州的权力的意见。

第三十篇关于一般征税权
这种权力对每种政体都是必要的――缺乏这种权力的不良影响――现在邦联政府的效果――答复关于国会应限于对外征税的反对意见――征用制度的弊端和缺点――如果没有全面权力,现有经费在战时就会转作他用――全面权力会给国家开辟财源井取得贷款人的信任。

第三十一篇续前篇内容
首要原理的重要性――在道德和政治方面――在这些问题上意见分歧的理由――评已有论点。评联邦政府篡权和联邦政府侵犯州政府的反对论点――人民大众对州政府的同情。

第三十二篇续前篇内容
考察总的征税权会妨碍州征税权的反对意见――对付这种危险的屏障――对联邦统治权的限制――联邦政府独有的征税权就是对进口货征收关税――其他各方面的征税权同各州一致――这方面的证明――联邦权力和州的权力并无矛盾――同等权力是主权划分的必然结果。

第三十三篇续前篇内容
考察对临时征税权的反对意见――这些权力是必要的――明确授予这些权力是谨慎的行动――联邦当局及其成员是联邦措施是否适当的判断者――考察联邦征税法是最高法律的反对意见,指出这种最高权力的必要性――宪法对这些法律的限制。

第三十四篇续前篇内容
征税方面的同等权力是完全处于从属地位各州的可行办法――否认同等权力切实可行是荒谬的――罗马史的实例――联邦政府需要巨大的征税权。

第三十五篇续前篇内容
在税收问题上对联邦政府不加限制的理由――限制会导致征税不平等和压迫――考察关心税收能防止过高的税率以及纳税公民的各个阶级都不能提出异议――就税收来分析国会的代表制――混合代表制的良好效果,众议员需要见多识广。

第三十六篇续前篇内容
就征税问题进一步考察代议制――联邦政府能够行使国内征税权――比征甩制度好――在征税方面州和联邦并无冲突的危险――考察关于征税权的次要反对意见。

第三十七篇关于制宪会议在设计适当政体方面的困难
以公正精神讨论公众措施的困难――预先决定的敌友――联邦党人的意见是向那些只希望祖国幸福的人们提出的――指出工作中的新奇事物和困难――宪法必然是不完善的,但是制宪会议进行工作时毫无派别情绪,最后均感满意。

第三十八篇续前篇内容,并揭示反对意见与新方案互不相关
迄今为止,经每个人审议并同意而组成的一切政府――例子――新制度由于缺乏经验而产生的错误――美国目前形势――指出现有弊病,反对派的异议和矫正办法无济于事。

第三十九篇此方案与共和政体原则的一致性。
美国只能采用共和制度――实例表示的共和政体原则――新提出的宪法符合这个标准――从宪法条款来证明这点――既不是完全国家性的,也不是完全联邦性的。

第四十篇审议和证实制宪会议关于组织一个混合政府的权力
审议会议行动的权力――从责任考虑,即使越权也是适当的―一宪法只是提出罢了――彻底改变的必要――制宪会议是否越权,并不影响批准问题。

第四十一篇宪法所授权力概论
所授权力的大小――不比应授予的权力大――考察一般的反对意见――授权对象――宣战和颁发捕押外国船只的特许证――设置陆军和舰队一管理和召集民兵――征税和借款。

第四十二篇进一步考察宪法授予的权力
管理同外国的来往――大使、领事和条约――惩罚海盗行为、公海上的严重犯罪行为和违犯国际法的行为――对外贸易的管理―一对奴隶买卖的制裁――考察对这二点的反对意见――保持和睦而适当的州际交往――州际贸易和印第安人贸易――货币的铸造――对伪造者的惩罚――度量衡标准――归化――破产法――证明公法的条例――邮路和邮局。

第四十三篇续前篇内容
各方面的权力――著作权和专利权――联邦城市――对叛逆罪的惩罚――接纳新州――管理领地和管理公共财产――保障各州的共和政体――保护各州抵御外侮,对付内乱――承担支付未偿债务――宪法修正案――在九个州的同意下本政府即可成立――这是对邦联的侵犯的反对意见――批准州和拒绝批准州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四篇对若干州的权力的限制
禁止各州之间订约和结盟,禁止颁发捕押外国船只的特许证,禁止铸造货币。禁止发行信用券,除金银外,禁止制定任何法定货币,禁止通过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禁止设制高贵称号,禁止征收进出口税――有权制定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法律,以实施上述各种权力――这种权力的必要性――禁止行使任何未经明确授予的权力――实际列举所授予的一般权力――从反面列举,并详细说明保留的权力和完全不加说明――滥用这种一般权力的纠正办法――宪法和符合宪法的法律和条约是至高无上的――州和联邦官员拥护宪法的誓词――授予的权力没有一点是不必要或不适当的。

第四十五篇考察所谓联邦权力对各州政府的威胁
新宪法对州政府并不是一种威胁,因为邦联的倾向是削弱中央权力;各州政府在人民中间会有更大的影响,各州政府是联邦政府的重要部分;合众国官员比各州官员少;保留的权力相对多于授予的权力;已提出的改变主要不是增加新权力,而是巩固原有权力。

第四十六篇比较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影响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只不过是同一部分选民的不同代理者――人民首先隶属于州政府――理由――联邦政府只有在管理比较适当时才能赢得威望――理由――答复关于联邦军事力量方面的异议――关于联邦权力会威胁州政府的说法的总结性论述。

第四十七篇新政府的特殊结构及其各部门的权力的分配
考察各部门应该分立的准则――这个准则是严格的――新宪法井未违反此准则――孟德斯鸠的观点――考察各州宪法在这一方面的条款。

第四十八篇这些部门的分立不应达到彼此没有符合宪法的监督程度
人们承认,一个部门的权力不应由另一部门行使――一个部门不应对另一部门施加强制性的影响――防止一个部门侵犯另一部门的研究――缺乏新的符合宪法的限制――立法机关并吞其他部门的趋势――理由――说明行政部门侵犯之一例。

第四十九篇用召开会议向人民呼吁的方法来防止政府任何部门侵犯权力
用适当规定的方式向人民呼吁是适当的――一个充分的补救方法――如果用得太多是非常危险而无效的一理由一这种呼吁什么时候有用――偶然求助于人民的意见。

第五十篇定期向人民呼吁的研究
间隔时间长短的优缺点――宾夕法尼亚州的例子。

第五十一篇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
获得这种相互控制和平衡的方法――联邦政府保护人民权利的有利条件――委托权力的划分――人民当中的各种利益集团。

第五十二篇众议院
选举人――众议员的资格――任期――两年一度的选举――经常选举的意义――其他政府中的服务期限――在英格兰、爱尔兰和美洲殖民地――两年一度的选举并不危险――从国会的性质和地位得出这种理由。

第五十三篇续前篇内容
答复一年一度的选举结束之时就是虐政开始之月的反对意见――两年一度的选举是需要的、有用的――期限过短的反对意见――两年一度的选举有用而且稳妥。

第五十四篇各州众议员的分配比例
人数是选举众议员的适当标准――奴隶的选举法――对于奴隶不得参加当地选举这种反对意见的研究――按照人0数目和财产选举众议员的权利一国会里的票数应与各州的财富成比例――不许有虚报人口的动机,因为人口数目不仅是选举众议员的根据,而且也是征税的根据。

第五十五篇众议院的全部人数
本题所具有的重要性――决定适当人数的困难――小州需要较小的比例――国会的有限权力并不要求众议员人数过多――研究和答复各种反对意见――研究危险的根源。

第五十六篇续前篇内容
研究国会太小,不能了解选民的利益和愿望的反对意见――众议员应了解选民的利益――一联邦立法的对象――少数众议员就够了――征税―――民兵―一大不列颠的经验。

第五十七篇结合众议员的选举来研究新计划有牺牲多数人让少数人向上爬的所谓趋势。
这种反对意见原则上冲击了代议制政体的根源――众议员由各阶级选举,由各阶级产生――列举保证众议员忠诚的种种保证――选举众议员的条款,众议员的资格和州官员的资格相同――选民的相对数目并不是赞成州和不赞成联邦制度的理由――这个原则既不合理也行不通――并无事实根据――英国下院和我国各州的例子。

第五十八篇研究众议员人数不会随着人口增长的需要而增加的反对意见
就这一点把各州宪法与拟议中的宪法加以比较――各州政府的实践――国会的组织会引起警惕――大州将控制小州――答复参议院会阻止众议员人数增加的反对意见――众议院有合乎宪法的根据拒绝为政府费用拨款――反对众议院人数过多的理由――研究多数人是法定人数,而法定人数中的多数能执行法律的反对意见。

第五十九篇。关于国会规定议员的选举权力
每个政府必须具有维持自己存在的手段――研究这种权力的不同受托人――这种权力的实质和范围――如果不授予这种权力,联邦政府将受州政府支配――各州政府维持其存在的权利未受损害――研究各州选举参议员的权力具有同样的危险性这一反对意见――保持这种权力的理由――研究各州的利益集团足以防止州政府滥用权力,控制议员选举这一反对意见。

第六十篇续前篇内容
研究国会能利用此项权力促使它所喜欢的阶级当选而排斥其它阶级的反对意见――列举驳斥这个反对意见的理由。

第六十一篇续前篇内容
反对关于一切选举均须在选举人居住县内举行的条款――此类规定并无害处,亦无保障作用――与各州宪法中相应条款之比较――议会确定同一选举日的权力或许十分重要――设想宪法中不包括有关确定同一选举日的条款――关于此项一般内容的结束语。

第六十二篇一参议院
参议员之资格――由州立法机关任命参议员――参议院中的平等代表权――联邦政府的双重性质要求双重代表权――参议院中的平等代表权是对各州主权的确认――参议员的人数与任期――议会中需要此一上院,以防止不恰当之立法,以防止派性之作祟,以防止无知之立法,以防止由于成员多变而造成谘议无常――历数谘议无常之危害。

第六十三篇续论参议院
避免缺乏应有的民族荣誉感,应有的责任感,以及防范差错与谬误的手段――历史证明一切国运长久之共和政体无不设有参议院――古代共和政体与合众国的区别――雅典、迦太基、斯巴达、罗马、克里特――探讨担心参议院取得超越寻常地位的反对意见一此种后果并无可能――马里兰州之参议院――英国议会――斯巴达、罗马、迦太基――众议院的支配性影响。

第六十四篇参议院之权力
缔约权――此项权力的重要性――理应付之于参议院执掌――成员众多的机构不适于执掌此项权力――理由――探讨反对参议院执掌此项权力的意见,并列举否由此种反对意见的理由――参议员之责任感。

第六十五篇续论参议院之权力
任命公职人员――行使作为裁决弹劾案法庭的权力――组成此类法庭之困难――参议院最适于承受此项委托――探讨并否决将此项权力委之于最高法院的雏议――探讨并否定由最高法院与参议院联合行使此项权力之适宜性――探讨并否定将此项权力付之于与政府任何部门无关的个人之适宜性――即使由参议院行使此项权力并不理想,亦不应因此而否决宪法草案。

第六十六篇进一步探讨反对参议院行使作为裁决弹劾案法庭的权力之意见
关于使立法与司法职能统一的反对意见――反对派欣赏纽约州宪中的此类相同规定――关于使参议院权力过分集中而会产生特权阶级的反对意见――关于参议院对其曾已认可之官员将会过于宽大处理的反对意见――关于参议员因滥用缔约权而可能受到弹劾,遂造成自行裁决的反对意见。

第六十七篇行政部门
探讨并驳斥有关这一方面的歪曲说法。

第六十八篇选举总统之方式
反对派对宪草唯一不曾谴责过的部分――此种方式具有充分保障――选择中包含民意之可取――由合格人士如选举人团进行选择之可取:以防纷争与混乱;以防操纵与腐败,以使总统仅对人民负责――这一切好处无不具备――不大可能选出不合格的人――探讨并赞成由人民选出副总统。

第六十九篇行政首脑之真实属性
单一之个人――与英王及纽约州长之比较――任期四年,并得连选连任――与英王及纽约州长之再次比较――可以弹劾、被免职,及受民法审判――复与英王和纽约州长,以及马里兰和特拉华二州州长相比较――否决权――再作如前之比较,并与马萨诸塞州长相比较――统率执行联邦任务之民兵――再作如前之比较――统率合众国之陆军与海军――再作如前之比较,并与新罕布什尔及马萨诸塞二州州长相比较――特赦权――如前之比较――缔约权――如前之比较――行政权力之泛论与比较。

第七十篇再论行政部门
强有力之行政首脑符合共和政体――如何构成真正的行政首脑――单一性――此点之理由――将行政权付之于二名或更多的长官――由一委员会钳制行政首脑――列举对非单一制及由委员会钳制的反对理由。

第七十一篇行政首脑之任期
影响其行动的坚定性――对持久之事物才有更大的关切――行政首脑不应屈从于人民及立法机构之一时冲动――政府各部门相互间独立之必要性――任期过短势必减少其独立性――探讨拟议之四年任期。

第七十二篇续前篇内容,并探讨行政首脑之连选连任
任期长短影响政府之稳定性――各部部长从属于行政首脑,并与之共进退――行政首脑之连选连任――探讨对此之反对意见――单一任期之限制减少行为端正之动机,增加行为不轨之诱因,妨害在职经验之积累,在非常时期使国家得不到最佳人选之效力,并形成使政府难以保持稳定之宪法障碍――探讨单一任期之所谓好处――不应阻碍人民遴选富有经验之士。

第七十三篇维护行政首脑之条款,以及否决权
无适当规定难免使行政首脑受制于立法机构,而行政首脑之独立性不应受到损害――否决权――列举并探讨赞同与反对之理由――否决权不是绝对的――在纽约与马萨诸塞二州并皆存在。

第七十四篇行政首脑之统辖陆军与海军,及其特赦权

第七十五篇行政首脑之缔约权
宪章中最佳特色之―――探讨担心使行政与立法部门合并之反对意见――此一合并并非不合宜――其理由――众议院之不能被允许参与――反对仅需参议员人数三分之二之出席。

第七十六篇行政首脑之用人权
宪章中之卓越特色――此项权力无法由全体人民行使――将引起行政首脑更明确的责任感――反对单独委之于总统――总统可能为参议院所驳回一参议院之认可在于制止循私――探讨认为由是而使总统得以操纵参议院之反对意见――参议院之整体无从腐化――宪章之保障。

第七十七篇续论用人权,并探讨行政首脑之其他权力
任命以及更代均需参议院之认可――探讨担心总统不适当操纵参议院或出现相反情况之反对意见――与纽约州委任制度之比较――用人权之应委诸委员会或由众议院分享――向议会提供情报之权,向议会建议措施之权;召集议会或其一院主权;宣布议会休会之权;接受大使及其他使节之权;执行联邦法律之权,授予合众国全体军官职衔之权――有关行政部门之结束语。

第七十八篇司法部门
任命之方式――任期――完全独立之必要性――宣布法律是否违宪之权――立法部门对其权限应自行审定――对法律之解释是司法部门的特殊职权――在这一方面需要独立性――作为宪法以及个人权利之监护人,司法部门需要独立性――行为端正即可继续任职之明智。

第七十九篇续论司法部门
维护司法部门的特定条款是保持其独立性所必需的――司法部门之责任――法官可以受弹劾――不可以因丧失能力而予免职――其理由――与纽约州完相比较。

第八十篇司法部门之权力
司法权应涉及何类案件――涉及联邦依法颁布之法律的一切案件;有关执行宪法规定的一切案件,合众国为诉讼一方的一切案件;在对外关系中涉及联邦和平、或诉讼涉及二州、或一州与另一州之公民、或不同州之公民的一切案件;发生于公海之上或涉及海事司法的一切案件;不宜由州法庭审理的一切案件――根据宪草司法权将涉及何类案件――宪法规定之陈述――这些规定符合司法部门应有之权限――委之以衡平法的适宜性。

第八十一篇续论司法部门,兼及司法权之分担
建立最后与最高司法法庭之适宜性――将司法权委之于特定部门之适宜性――探讨这方面的反对意见――此项权力之委托使司法脱离立法部门得到更完善的保证,使行为端正即可继续任职的原则得到更全面的承认,保证获得更为得力的法律人才,并使司法脱离党派纷争――某些州之范例――探讨所谓立法部门除涉及未来行动而外无法纠正司法上的错误,以及所谓司法部门侵犯立法部门权力的危险――组织低级法庭之适宜性――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各州法庭不适于审理――将合众国划成若干司法辖区的好处――司法权分担应有的形式――最高法院之固有管辖权――低级法庭之固有管辖权――最高法院之上诉管辖权。

第八十二篇续论司法部门
州法院对联邦事务之管辖权――州法院保留未经完全委之于联邦的一切管辖权――涉及特殊规定之案件,其审理可由议会完全委托最高法院――各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具有并行管辖权时之相互关系――各州法院审理之案件得向最高法院上诉――联邦低级法庭之上诉管辖权。

第八十三篇就陪审团审判续论司法部门
探讨关于宪草未规定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理的反对意见――这种反对意见所依据之原理的真实含义――探讨由陪审团审判之权利的重要性――刑事与民事案件――各州之陪审团制――确立一般规则之困难――在某些情况下此种一般规则之不当――马萨诸塞州之提案――纽约州宪中之规定――关于在无论何种情况下均应建立陪审团制的提案――结束语。

第八十四篇探讨并反驳对宪草的某些一般性的及其他的反对意见
人权法案――新闻自由――政府所在地过远问题――没有关于对合众国负债的规定――新体制的额外开支――结束语。

第八十五篇结束语
讨论问题的方式――呼吁读者审慎权衡井采取认真行动――普布利乌斯对其所提论据之信心――即使未臻完善亦非拖延之理由――未完善之处之被夸大――宪草并无显著缺点――宪草保障人民权利及利益――虽然未臻完善,仍不失为可取之草案――国情不容许拖延而妄图追寻完善之草案――另外举行制宪会议之困难――通过后再以修正案方式弥补缺陷较为容易――任何方案均不能使所有各州满意――探讨所谓以后进行修正的障碍――召集联邦代表会议进行修正之容易――结论。

附录

一、召开联邦制宪会议国会决议

二、邦联条款

三、关于将宪法提交国会的决议

四、华盛顿致国会函

五、合众国宪法